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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
关于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基金业协会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考虑到基金业协会目前的审核实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体例,建议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及其先后顺序进行撰写,不要擅自发挥或随意合并。否则,不便于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员文件审核,加大要求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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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的核查方法
按照基金业协会目前的审核要求,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需要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营业务采取多种核查方法,包括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这些核查方法全部运用当然是最好的,如果不能全部运用,我们认为至少应采取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等必备核查方法,否则,法律意见书一有很大可能被反馈,二也无法体现意见出具的谨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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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管人员工作经历有交叉或不连续的网上填报处理
法律意见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进行详细的描述,但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填报系统中,因目前的系统设置原因,如果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存在兼职或者不连续的情况,系统会提示“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有交叉或不是连续的,请修改后提交”。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因兼职导致的工作经历交叉,技术上的处理方式为,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不再填写存在交叉的兼职情况;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经历中断导致的不连续情况,可以通过访谈,了解相关情况产生的原因,并在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后,将中断的时间填写为自由职业,以此保证工作经历的连续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网上填报系统完成上述填报信息的处理后,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对上述处理情况以及对高管任职有无影响加以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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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月1日前需完成产品备案私募管理人的建议
对于基金业协会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提及的,面临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将被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基金业协会最新的审核实践,在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就可以申请基金产品的备案,不要等待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基金产品的备案。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咨询意见,目前基金业协会默认提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即可同时申请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是两套不同的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情况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产品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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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法律意见顺利通过审核律师必须注意的其他细节
1、一定不要理所当然的认为把法律意见书或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客户,工作就完成了,要注意提示客户,在上传法律意见书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法律意见书》或《专项法律意见书》,按照法律意见核查的最新情况,及时更新、修改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并上传基金业协会要求上传的各项资料,如修改实缴资本的金额,上传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与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图等。
2、对于初次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在网上填报各项信息之前,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下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视频,认真观看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否则,填报信息有误,也是会影响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的。
3、对于那些拟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建议在设立前聘请律师早期介入,协助其完成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以便在企业名称、主营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立、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岗位职责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办理,这样,将在极大程度上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节约整改时间,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顺利审核通过。
4、最后, 请铭记“有问题找协会”。在法律意见撰写过程中遇到的任何不确定的问题,确系无法判断,可以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咨询。具体咨询的方式包括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在我们过往特别在提交补充法律意见时即与基金业协会审核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以避免反复反馈及补充。